最近,自救會那邊的義工都在忙著"萬人連署造勢",想要催生"惡性倒閉專用法令"。
我稍微看了一下連署內容,恕我太笨,實在看不出這所謂的"惡性倒閉專用法令",對於惡性倒閉者,究竟有何嚇阻作用?
計畫惡性倒閉的奸商,早就脫產出去了,從哪凍結他的動產不動產呢?而且搞不好在被害人發現奸商惡性倒閉前,奸商早就出境了吧?境管也沒個鳥用。
就算現在有這個法,我不知道對威肯以及尹健華陳厚宜有甚麼皮條?威肯早就是已倒閉的公司,而義達目前尚"核准設立",是要怎樣凍結?剩下的只有先行拘提上述兩個奸商,可是這符合現行憲法精神嗎?
"後續款項全部按月存提法院"更是不知所謂,許多受害家庭其實不富有,奸商都惡性倒閉了,甚至還有若干金錢損失,還要受害人拿後續款項出來存提法院,恐怕心理上不是很能接受,而且法院在執行上恐怕也窒礙難行。直接立法要求跟奸商合作的銀行承擔所有風險不是更有建設性?也許有人說銀行也是無辜的,銀行也是已經撥款給奸商,銀行也是受害者bla bla bla......。我是覺得啦,如果銀行認為沒有經過徵信也可以隨意跟廠商合作消費分期貸款,反正笨消費者必須繼續繳款,憑甚麼沒有徵信能力的弱勢消費者必須承受這種風險?如果銀行說有經過徵信才合作,那麼銀行更要把風險吞下去,這樣銀行就不會亂承作這種無良業務,這就是財團銀行的社會責任。
更何況現在還有"預付金信託法"呢?把預繳的錢交付銀行信託,不是比"惡性倒閉專用法令"更好用?如果"惡性倒閉專用法令"是可行的,早在二十幾年前的鴻源非法吸金惡性倒閉後就會立法了,何必等到現在?
以下就是目前自救會正在進行的"萬人連署造勢"的"惡性倒閉專用法令"。
"一、「惡性倒閉專用法令」:凡是涉嫌惡性倒閉者,檢察官具報後得以偵辦24 小時內提出: (一)相關涉嫌人即刻限制出境,暫時凍結銀行存款,暫時凍結所有動產與不動產; (二)先拘提後待開庭審查; (三)被害人所有後續繳款全部按月提存法院; (四)待該案終結依照檢察官裁定執行解凍或提起上訴; 二、適用範圍:凡是被害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報案之案件數者適用之o 三、立法訴求:惡性倒閉專用法令可以讓被害人損失降至最低程度,具有嚇阻惡性倒閉效仿效應,避免社會事件擴大而延伸抗爭,保護良民讓行惡之徒快速繩之以法o |
四、惡性倒閉專用法令提案人:威肯惡性倒閉受害人自救會趙一仲代表提案o"
還有我真的很心疼那些為此事忙碌的自救會義工,因為白忙一場,甚至誤會一場的可能性非常大,還不如到災區去當志工算了。
這些義工犧牲家庭生活所忙碌的,結果還會被收到連署書的某些單位偷偷嘲笑,像是行政院,"消費者保護協會(協會?原來消保會是民間的社團法人?其實正確的官署名稱為"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")",還有監察院。然後中華民國史上從來沒有"金融管理局"這個官署,只有自2003年從財政部裡的金融局保險司加上證期會獨立出去成立的"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",直屬於行政院管轄,根本不歸財政部管,財政部何來監督不周?經濟部商業司又該如何監督合法登記設立的公司?每個月都去查帳嗎?陳情連署書上出現嚴重的兩個官署名稱的錯誤,收到連署書的機關會怎麼想這個自救會?竟然沒有經過專業的諮詢與建議,甚至連估狗大神都不會拜一下,這樣那些機關怎會認為自救會的訴求是正確的?怎會認真看待自救會的訴求?
請看以下連署書節錄--
敬請 行政院長副院長("消費者保護協會"主委)與監察院長追究:經濟部與財政部與"金融管理局"監督不當疏失,並且給予近二千戶家庭被害道義協助o
真的非常同情這些義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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